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1802565365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状态
文章列表

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2017年8月27日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rxmzmxsls.com/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特点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不是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所谓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例如: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

文章来源: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 程兰琴 [中山]
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2565365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自动放弃犯罪并不当然成立犯罪中止 最新寻衅滋事罪中止标准
  • 2.首要分子是不纯正身份犯吗?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一般会怎么判?
  • 3.非法行医罪中止标准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种类
  • 4.共同犯罪认定中的问题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 5.对动物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8025653655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0256536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