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死刑怎样来执行

2017年11月6日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rxmzmxsls.com/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文章来源: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简析驱逐出境
  • 2.死刑的司法解释
  • 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 4.什么是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 5.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是否享有政治权利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