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犯罪状态
犯罪类型
死刑知识
经济犯罪资讯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律师文集
犯罪状态
犯罪类型
死刑知识
经济犯罪资讯
罪名分析
经济犯罪
刑罚分类
罪罚轻重
强制执行
刑事文书
经济犯罪法规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2018年2月14日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rxmzmxsls.com/
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文章来源: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
宋
[中山]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rxmzmxsls.com/art/view.asp?id=90622949165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2.最新共同犯罪数额认定规定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3.刑事案件辩护词 构成污染环境罪和伙人怎样量刑
4.贪污和受贿有什么区别 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释义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