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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现状、特点及对策——浙江

2018年3月17日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rxmzmxsls.com/
瑞安,地处浙江省东南沿海之滨,是浙南重要的工贸港口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是温州大都市南翼中心。全市陆地面积1271平方公里,本地人口117万,外来人口50多万,辖37个乡镇(街道)。作为“温州经济”模式的主要发祥地,该市民营经济发达,2008年实现生产总值368.16亿元,财政总收入46.3亿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市毒品犯罪呈不断上升和蔓延之势,当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法律和政策,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禁毒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本文结合瑞安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以毒品案件的现状为切入点,对毒品犯罪的特点、状况与对策作一点探索性的思考。[1]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近几年,瑞安法院通过“严打”、毒品案件专项治理、禁毒宣传等活动的开展,有效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毒品犯罪猖獗的势头,但毒品犯罪案件收、结案数仍呈上升之势。2008年,该院共受理毒品案件283件345人,同比分别上升9.3%和10.2%,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278件337人,非法持有毒品5件8人。审结280件340人,同比分别上升8.1%和8.6%,其中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276件335人,非法持有毒品4件5人(详见图一)。
在2008年已生效的268件判决中,对327人均予以刑事处罚[2],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2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70人,拘役18人,管制1人(详见图二)。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1、犯罪主体的职业结构、学历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都各有特点
从已生效的268件327人毒品案件中,可以看出犯罪人员职业结构仍以无业人员为主,无业人员为202人,占61.8%。学历层次普遍偏低,以初中及以下文化为主,初中文化205人,小学、文盲或半文盲96人,两者占92%。受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影响,加上一些外来人员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更是因为贪图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外来务工人员(指具有相对固定工作的外来人员)贩毒数量急剧上升,人数达71人,占21.7%,同比上升近10个百分点。犯罪分子呈现明显区域特点,以四川、贵州、江西、湖北为主,其中四川、贵州两地为188人,占57.5%。浙江省内74人,占22.6%,其中瑞安本地34人,占10.4%(详见图三)。

从犯罪人员年龄结构来看,以中、青年为主,占88.17%,未成年贩毒也不少。生效判决中,未成年犯52人,占15.9%。从犯罪人员性别结构来看,毒品犯罪中女性犯罪已不容忽视,女性逐渐由毒品犯罪的受害者变成实施者。生效判决中,女性19人,占6.98%,高于全部犯罪案件女性比例的3.4%。
2、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趋势,但仍以海洛因为主
新型毒品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易服食,更便于小量贩售,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而且较高的科技含量对侦查机关也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原来人们所熟知的毒品主要有鸦片、海洛因,但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毒品案件中又涉及到许多其他类型的毒品,如:大麻、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麻古、摇头丸、甲基苯丙暗胺、三唑仑、吗啡等应有尽有,但海洛因仍占据“大壁江山”。

图四:生效判决案件中毒品种类分析[3]
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其他合计 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50克以上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50克以上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 50克以上 件人件人件人件人件人件人件人件人件人件人件人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165197252822425767233579231011264322非法持有毒品11 11 1211 45
3、累犯特征并不明显,但“以贩养吸”现象仍比较突出
与上年度相比存在较大差别,2008年生效的毒品案件中,累犯特征并不明显,约为20人,仅占6.1%,与上年同期相比约下降5个百分点。但是,毒品犯罪“以贩养吸”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贩卖毒品是高风险,同时又是高利润的行为,相当大部分的吸毒者,因为吸食毒品而倾家荡产,大多又没有正当收入,为了能够源源不断地吸食毒品,很容易操起贩卖毒品的行当。据该院刑庭法官李某介绍,以贩养吸的犯罪人员数约占毒品犯罪人员总数的20%。
4、共同犯罪比例偏高,团伙特征日益凸现,犯罪手段隐蔽化、多样化
在受理的283件345人毒品案件中,共同犯罪49件121人,分别占总数的17.3%和35.1%,其中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9件31人,分别占3.2%和9%。随着社会各部门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并趋于隐蔽化、多样性,大宗贩毒明显减少、代之以少批量、多来回的“蚂蚁搬家式”贩毒,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毒品犯罪的场所仍主要集中在娱乐场馆,从迪斯科舞厅、ktv慢慢向酒店、宾馆、网吧、茶室、桑拿洗浴中心等地渗透扩散。娱乐场所参与程度深,有的场所不仅为吸食新型毒品提供专门包间、音响设备、陪酒人员等“专业”服务,还可帮助联系毒品。此外,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网上联系和交易毒品、交易地点由人口稠密的繁华城镇向人口稀少的农村转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5、侦查手段比较单一,以诱惑侦查、立功揭露为主,成效受限
毒品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化,但是侦查手段并没能“与时俱进”。目前,毒品案件的侦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诱惑侦查,又称“虚示买卖”、“特情侦破”,即侦查机关以出售或购买毒品为诱饵,暗示或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4]瑞安法院2008年受理的毒品案件中,采用诱惑侦查使得犯罪嫌疑人归案的占50%以上。暂不论诱惑侦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仅就实际效果而言,通过诱惑侦查抓获的犯罪分子多为“马仔”,一般是因贪图小利而受卖家指使负责给买家运送毒品、收取50-150元不等报酬的底层人员,真正的“大人物”即毒品制造者和提供者常在幕后逍遥法外。从生效判决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共289人占88.4%,就可见一斑。另一种是立功揭露,即其他犯罪分子落网后,为争取从宽处理,向侦查机关提供自己掌握的毒品犯罪线索,通过该方式抓获的毒品犯罪分子亦不在少数。
三、遏制毒品犯罪势头的对策
1、对于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毒品犯罪,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追诉标准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出台的《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为氯胺酮等新型毒品案件确定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追诉和量刑标准。但指导意见仅具有过渡性质,这不仅是因为此指导意见“仅供法院系统内部掌握”,其法律效力尚需提高,还因为指导意见所列明的新型毒品种类尚难以满足新型毒品种类飞速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的滞后,在客观上又纵容和刺激了毒品犯罪活动。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考量下,明确新类型毒品的范围,并在实体和程序上严格掌握新类型毒品案件的追诉标准,以解决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难问题。另一方面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视野下,完善新型毒品犯罪的罪刑阶梯,从而解决新型毒品的量刑失衡问题,瑞安法院已着手在这方面作些探索和调研。该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进一步细化毒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将于近期制定《刑事案件量刑细则(试行)》。
2、正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既突出打击重点,又注重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法院审理毒品案件,要正确理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细化宽严措施。一方面,严厉打击操纵毒品犯罪的幕后黑手、“庄家”。对屡教不改、重新犯罪、情节恶劣的,要依法突出打击重点、从重惩治,彰显司法威慑力,尤其是对与抢劫、抢夺、绑架、杀人等严重暴力型犯罪交织在一起、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减弱,以体现党和政府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决心。另一方面,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对初犯、偶犯、从犯、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分化瓦解犯罪团伙,减少社会对抗。对未成年犯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落实好结对帮扶、社区帮教等措施,教育、感化与挽救未成年人。

3、规范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口径,严把立功审查认定的质量关
诱惑侦查等运用特情侦破毒品犯罪的手段,目前还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短期内不可能完全废止,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此类犯罪分子应本着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从轻处罚。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免于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应认定为立功。在立功从轻处罚的幅度把握上,对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把握,如果其仅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不予从轻处罚。相反,对于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罚,直至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
4、注重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强化基层网络建设
外来人口具有结构复杂性、来源帮派性、就业临时性、流动频繁性等特点,给社会稳定与治安管理带来较大压力。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就要把一些日常性事务工作下放到与外来流动人口接触最密切的基层组织。具体来说,应当作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基层服务管理组织,把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村民自治范畴,通过建立一支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立一套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一系列工作制度,构建以镇政府为中心、以村委会为依托、以公安民警为骨干、联防夜防人员配合的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二是注重外来人口自管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外来人口自管组织,利用外来人员间联系紧密、易沟通的优势,推进外来人口之间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采取“以外管外”的新模式,从外来人口中挑选思想素质好、威信高、热心治安工作的人员担任协管员,成为治安耳目、信息员。三是实施分层次管理。第一层次为放心对象,即指那些长期固定住址,有固定职业、生活稳定,执行村规民约,及时办理各种证件的人员。第二层次为不放心对象,即指人员复杂,进出频繁,无固定职业,生活无着落的、不稳定的人员。第三层次为重点控制对象,即指无固定住址,生活反常,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通过分层次管理,使管理工作真正做到目的明确、有的放矢、控制有效。[6]
5、聚集各部门合力,形成相互配合、分工协作的禁毒联动机制
要从根子上预防、遏制毒品犯罪,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根治影响或诱发毒品犯罪发生和增长的社会因素。各基层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家属需要联合开展社会帮教等形式,打击管理界内的吸贩毒窝点。要做好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减少吸毒群体,使毒品买卖失去市场。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毒品罪犯的改造工作,防止他们重新犯罪。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帮助、关心、支持吸毒人员和毒品罪犯重新进入社会,开始健康的生活。公、检、法、司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的突出问题。要形成全市统一管理、情报信息共享的局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以达到切断毒源、净化市容的最终目的。
6、发挥司法宣传的导向作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远离毒品
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毒品祸国殃民的历史和现状,宣传党和政府禁毒的政策和法律,把禁毒宣传工作深入到每个乡村和每个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打造强大的禁毒舆论攻势,使广大群众普遍形成恐毒、避毒心理,提高抗毒、防毒能力,增强恨毒、除毒觉悟,自觉远离毒品,积极检举揭发毒品犯罪。在各个学校,利用图片,一些典型案例、上法制课等进行相关的毒品知识宣讲,让青少年从小就知道毒品是什么,了解其危害,使“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永不沾毒”思想深入人心。此外,相关职能部门还应注重增加全民文化生活及娱乐、休闲设施的投入,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以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
注释:
[1] 瑞安法院是浙江省案多人少矛盾比较严重的基层法院之一,该院近几年年均收、结案都超万件。2008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3195件,其中刑事案件1742件,毒品犯罪案件约占16.2%。
[2] 生效判决的件数和人数统计至2008年12月30日,下同。
[3] 为了统计上的方便,共同犯罪案件中,毒品数量以高者记,如两人共同贩卖海洛因,其中一人贩卖5克,另一人贩卖12克,则两人均归入“10克以上不满50克”一项,特此说明。
[4] 参阅尹伟中、蔡艺生《论毒品犯罪侦查中的“虚示出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5] 参阅《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ziliao/200812/20081228205419.htm,2009年2月28日访问。
[6] 参阅《瑞安市毒品犯罪的特点、状况及对策》,瑞安法院2007年工作简报第5期,载该院内网“调查与研究”专栏。

文章来源: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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