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类型
文章列表

网络诈骗犯罪的常用手段及处罚

2018年4月5日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rxmzmxsls.com/

  

  一、网络诈骗案件常用手段

  近年来,侵害网民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的网络犯罪行为日趋猖獗,2015年1-3月,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共接到网络诈骗报案4920例,报案总金额高达1772.3万元,人均损失3602元。其中,pc用户报案3773例,报案总金额为940.5万元,人均损失2493元;360手机用户报案1147例,报案总金额为831.8万元,人均损失7252元。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以下简称北京网安)、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联合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共同发布《2015年第一季度网络犯罪数据研究报告》。

  网络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的背后是互联网上日趋严重的病毒木马、钓鱼网站、网络攻击、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等恶意行为以及频繁发生的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此次北京网安总队、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联合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2015年第一季度网络犯罪数据研究报告》,是首个基于安全大数据,对网络犯罪形势进行系统分析的报告,报告系统呈现了第一季度我国的网络诈骗、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恶意软件、网站攻击、信息泄露等网络犯罪行为的形势和变化趋势。

  报告显示,个人信息泄露是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仅2011年至2014年底,已被公开,并被证实已经泄露的中国公民个人信息就多达11.27亿条,内容包括账号密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通信录、家庭住址,甚至是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这一数字相当于12306信息泄露事件的8669倍。

  安全专家介绍,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最常使用的手段有:木马病毒、钓鱼网站、诈骗电话、诈骗短信。此外,手机已经成为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种新的平台,手机诈骗犯罪增长速度加快,手机诈骗案件人均损失金额是pc诈骗案件的2倍。诈骗传播途径方面,手机端也与pc端有所不同。在pc端,社交工具和电子商务网站是网络诈骗信息传播的最主要途径;而在手机端,用户遭遇诈骗的首要途径是诈骗短信,其次是钓鱼网站和诈骗电话。

  二、网络诈骗防范措施

  1、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现在有不少网站或是商家搞活动,会要顾客留下一些相关的资料,在此提醒大家,除非是正规的、可信度非常高的网站或商家,否则最好不要留下自己的私人信息。

  2、随时更改密码。密码是一把锁,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千年不换的密码,其安全性却大大降低,因此建议每隔一段时间就重新换一次密码,而且密码的组合规律只有自己才知道。

  3、堤防钓鱼网站。网购很流行,新型诈骗也应运而生。不少网民在点击网店链接的时候都会不小心进入看似与正规购物网站很相似,但实际上是专门骗取信用卡密码或金钱的钓鱼网站。在此提醒大家,凡是要求输入信用卡密码的网站都绝对不可能是正规网站,一定要果断退出,不要上当。

  4、多关注信用卡动态。开通信用卡短信提示功能,一有异动立即就可以知晓,也可以快速反应给银行及公安部门。

  5、注意上网细节。平时不要在非自己使用的电脑上登录网上银行或是进行网上金额交易,即使是私人电脑也要加强防范,安装杀毒软件,经常检查电脑的网络安全情况,随时清除上网痕迹和cookies。

  6、熟记官方电话。对于打电话称信用卡被恶意透支或是其他种种的,只要不是银行的官方号码,一律不要理会。有的不法分子很狡猾,利用软件改变来电显示,只要回拨,就会露出马脚。

  7、刷卡取现需谨慎。无论是在银行自助刷卡取现,或是在商家刷卡付账,输入密码时一定要确保周围没有旁人接近,用手遮挡一下键盘。在自助取款机处要特别留心是否张贴有一些小字条,说机器故障之类的,很可能就是骗子的把戏。

  【刑法规定】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 [中山]

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香港偷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针对盗窃罪和抢夺罪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2.盗窃案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3.强奸罪最多判多少年?未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 4.职务侵占罪最多判几年 具体量刑标准
  • 5.使用误收的假币如何定性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