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赵某冒用北京某大学后勤管理处处长名义,以采购建材为名,用伪造的银行转账支票,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万余元。
2009年的一天,张某给赵某打电话说找了个工程,让赵某跟他去采购建材,还“夸奖”赵某普通话讲的好,可以去跟商家讲价、买货,并且 “叮嘱”赵某按支票上的出票单位名称,假称自己是该单位的负责人,因工程需要采购建材,要求对方把支票与实际订货的多余部分以现金形式给他们。
2009年7月,赵某和张某在回龙观城铁口碰面,后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附近的几个建材城。在北七家建材城赵某和张某用三、四张转账支票购买建材,每次预定的货都比支票金额少,还让商家把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给他们,每家都骗了三四千元现金。
赵某在整个诈骗过程中,都假称自己叫张某某,北京人,是北京某大学的后勤处长,来采购建材,和他们二人给商家的支票的出票单位相吻合。而赵某对商家说张某是刘工,是工程预算员。
据供述,他们就是为了骗点现金用,不是为了做生意。张某总共给赵某1200元,请赵某吃了几顿饭,其余的他都拿走了。
日前,昌平检察院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将张某、赵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和赵某利用伪造的支票从事诈骗活动,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但若以诈骗罪认定,则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下,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票据诈骗罪认定,则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票据诈骗中的“数额巨大”幅度,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根据从一重原则,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检察官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银行支票等金融票据日益成为日常货物交易的结算凭证,而对于市场中的一般商家来说,对银行票据还缺少鉴别能力,极易在买卖过程中上当受骗。作为商家一定要注意在买卖中积累一定的金融票据知识,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谨防在交易中被骗,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