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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非法持有伪造发票案获判决

2018年5月16日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rxmzmxsls.com/

我市首例非法持有伪造发票案获判决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系流动商贩,在我区窦店镇出售北京地图等物品。二零一一年五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携带一千三百五十余张伪造的发票,在京港澳高速路北京市房山区窦店区服务区内,欲向过路司机出售的过程中,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杨某某随身携带的及从其家中查获的发票系伪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停车定额专用发票、车辆通行费用专用发票等定额发票和伪造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等手工发票。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增罪名,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的刑罚保护。在我国,发票起着销货记录证明和税收计税凭证两项重要职能,是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发行、管理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发票的职能日益加强,发票犯罪也随之嚣张,给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损害。《刑法修正案》(八)在有效打击了该类犯罪、保护我区的税收管理秩序的同时,也给更多的市民敲响了法律的警钟。

第一、不要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购买虚假发票逃税、漏税或者作为单位报销的凭据。在世界范围内,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是自己享受纳税人权利的前提。制造、持有、使用伪造发票的行为之所以屡见不鲜,在于其有存在的潜在市场需求,但是,贪图小利逃税漏税,不仅使自己触犯了法律,也助长了这类犯罪的嚣张气焰,对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相关单位在报销制度上也应严格要求,遇到使用、持有伪造的发票情况严厉制止,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不给犯罪行为任何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

第二、切忌为一己经济利益而知法犯法,锒铛入狱。本案的被告人杨某某即为一例,其本是做小生意的个体商户,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我们都知道发票是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行的,不允许私人买卖,她仅仅是因为贪图一时小利,从他处获得伪造的发票并企图出售给他人作为盈利的项目之一,从而触犯了法律,迎接她的,将是二年的牢狱之灾,杨某某自己也在法院的一纸判决前落下悔恨了的眼泪。为了生活我们需要经济支撑,需要一个工作维持生活,但是,在选择自己获取钱财的渠道时,还是要慎之又慎,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第三、广大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现在,社会上仍有不少犯罪分子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张贴小广告,在路边、火车站、客运站等人流集中的地方随机询问路人等方式向公民提供虚假发票的服务,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保持理智,在自己拒绝这种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根据自己能力帮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另外,检察官提示您,保护好个人的重要信息,不要随意向他人泄露自己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加强防范,以免自己的生活受到犯罪分子的骚扰和个人权益的损害。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隗立娜)


文章来源: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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