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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和受贿有什么区别 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2022年2月25日  海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rxmzmxsls.com/

  李稷平律师,海口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贪污和受贿有什么区别

  《刑法》对贪污、受贿的定义,前者侵吞公有财产,后者索取他人财产,区别很大。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年龄、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文章来源: 海口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 李稷平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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