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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复核程序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都有哪些内容

2022年4月11日  海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rxmzmxsls.com/

  李稷平律师,海口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死缓复核程序

死缓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根据犯罪情节和人生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进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只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这就可以看出对于死刑的处理是一件多么严肃的事情。以上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死缓的相关内容,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都有哪些内容

死刑政策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对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行动准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可概括为“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死刑设置与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废除或者严格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司法实践已充分说明,重刑包括死刑并未遏止持续上升的犯罪率,死刑的威慑力非常有限。尽管目前在我国尚不能奢谈全面废止死刑,但“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现行死刑政策应当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遵循这一死刑政策,对设置死刑显然过于严苛或者由此导致价值失衡的犯罪,应当从立法上及时废止其死刑。由我国死刑政策的内涵所决定,逐步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应尽早而且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人不以暴力为手段,而是以诸如偷盗、贪污、诈骗及其他非暴力违法手段侵犯财产或者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所谓经济性犯罪,是指犯罪以公私财产或社会经济秩序为犯罪对象或者以对其的侵害为犯罪目的而为的犯罪。界定非暴力犯罪,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犯罪基本构成要件中不包含暴力内容,即其犯罪实行行为不能以暴力方法实施;

不以他人人身为犯罪对象,即对人身安全不能形成直接的损害或者危险。对“暴力”应采广义的理解,即指直接或者借助自然、物理之力对他人人身的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施加强力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最高刑为死刑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共24种。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6种、侵犯财产罪1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种、贪污贿赂罪2种。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程

我国刑法对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立法的演变,经历了一个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较少规定死刑到其死刑立法急剧增多,再到有限削减其死刑立法并基本稳定的过程。

在1979年刑法中,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立法规定较少,只有贪污罪等少数几种犯罪。自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急剧增加。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通过直接取消罪名、分解罪名、提高死刑适用条件等方式,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行了有限的削减。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处于基本稳定的状态,仅有一种犯罪被《刑法修正案》取消了死刑规定。到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又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至此,我国刑法中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只剩11种。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不宜适用死刑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相适应。”即刑罚一方面要与罪行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刑事相适应。也就是说,刑罚既要与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前一相适应是报应刑的要求,后一相适应是目的刑的要求,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刑罚的配置必须符合正当性,即要求刑法所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大致相当。因此,死刑只有适用于所侵犯的权益与死刑所剥夺的权益相似的犯罪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而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显然不具备这一点,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违背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认为对罪犯适用刑罚的着眼点不应是罪犯过去的行为,而应是预防未来犯罪的需要。例如**利亚主张,保护既存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是对罪犯适用刑罚的正当根据,国家预防既存公共利益免遭未来犯罪侵害所需要的量,就是适用刑罚的合理限度。这就是说在刑罚上坚持尽可能以“最低的代价”来预防犯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犯罪意图是获取财产。因此,由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特征所决定,对之适用死刑难以实现刑罚的功利目标。

三、从经济方面分析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不足

一个国家的死刑成本必须大于或等于这个国家从死刑中所获得的收入,这时才能体现这个国家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当一个国家死刑成本的投入小于这个国家从死刑中获得的收益时,意味着这个国家对民众赋予国家的刑罚权的滥用。例如在美国,判处一个死刑罪犯政府平均要花费500万美元。从开始起诉到最后判决,平均是10年。在我国,这种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们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不足。

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有悖人道主义

何谓刑罚的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人性等德行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刑罚人道主义表现出国家在规定和运用刑罚时对犯罪以及对犯罪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人道是一种道德观,其基本涵义是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尊重人作为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把人当人,这既是人道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人权的保障。因此,刑罚不能不把犯罪人当人,不能剥夺或者变相剥夺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否则就是不人道的。既然生命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因此,死刑必然是不人道的。死刑是不人道的刑罚方法,具体到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犯罪人只是侵害了经济秩序、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但为此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种不人道性体现的更加明显。

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依据及价值论基础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问题与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所面对的所有问题一样,都属于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因为这是世界性的潮流要求,对死刑的判处不能无所顾忌,要有所选择。先进的司法制度也是我国急需借鉴的对象。

二是因为这是犯罪本身的特殊性要求。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用一组简单的经济指标与一个人的生命划等号,只能导致错误的结果。因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的看法是不同的。

作为一个哲学命题,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

文章来源: 海口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 李稷平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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