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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分别是什么?

2022年4月11日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rxmzmxsls.com/

  宋律师,中山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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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一个案件最终的输赢关键就是看证据充不充足,因此证据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在我国民诉法中有这样一个概念就是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强调案件中的证据必须严格执行证据规则,之所以高度重视原因在于证据规则的意义,它的存在使得案件审理变得更加透明公正。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一、行为意义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二、结果意义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它解决了两个问题: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我国之所以会一直的沿用证据规则其很大一部分原因取决于证据规则的意义,不管是行为意义还是结果意义上的可实施性都保证了案件审理中的公平与公正。证据规则的概念可能比较抽象,但是当我们拿到一个证据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将一切非法取得的证据拒之于门外。

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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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与他人与他人发生矛盾,而在法院解决这些矛盾相对来说是最公平,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既然在法院就要明白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不然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会。比如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是怎么一回事,分别有什么要求下面就由带您了解。

一、证人证言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其有如下要求:

1、转述他人见闻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

2、证人的书面陈述原则上也应排除

3、证人只能就自己亲身耳闻目睹的情况作证

三、设立传闻证据规则是什么呢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人就不用出庭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对他进行反询问,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是否诚实都得不到审查,而这些都是构成证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

综上所述,不知您是否了解了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区分呢。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排除证人自己的书面说明,排除转述别人看到的听到的,用证人自己可以实际看到的听到的。既然证人证言是证人自己主观看法,那么必须接受法院的的检查。这些只是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一部分小知识,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咨询.


文章来源: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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