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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银行卡取款亦是犯罪

2016年11月24日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rxmzmxsls.com/
一起拾得他人银行卡,取现1万元二人平分。到案后,悔不当初,决意劝同伙投案。2012年3月13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胡某与冯某是老乡,都在北京打工。
2010年9月9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害人金某持银行卡在本市西城区地安门商场的ATM机取款,后将该卡遗忘在ATM机内。随后,胡某、冯某到同一ATM机准备缴纳罚款,两人发现取款机仍处在操作界面,经查询发现遗忘在机器内的银行卡内余额为11000多元,冯某提议将钱取出,胡某同意,两人很快分四次每笔2500元共取出现金人民币1万元,均为冯某操作。取款后,二人将钱平分。
2012年2月24日,胡某在暂住处被抓获。到案后,胡某的家属退赔赃款5000元。
经过办案检察官的施法说理,胡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承担法律处罚,并主动提出愿意通过自己的家属给老乡冯某做思想工作,劝其投案自首。
之后,胡某主动退赔了另外5000元,并找家属劝说冯某投案。目前冯某已主动投案。
释法说理
包括本案中的胡某在内的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提取他人钱款的行为与捡到财物无异。在被抓获、知道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时才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悔不当初。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西城检察院 魏雪 )

文章来源: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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