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避险伤乘客 违章行人须担责
2017年6月23日 中山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rxmzmxsls.com/
案情回放:2011年5月23日,某客运公司司机张某载客正常行驶时,前方骑车顺行的王某突然穿行公路出现在客车前方,张某本能地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免了撞车。但由于惯性,乘客李某撞到客车的扶手上,造成锁骨骨折,花费医疗费2600多元。
事后,为赔偿问题张某和李某发生争执。张某认为自己是紧急避险不同意赔偿,让李某去找引起险情的骑车人王某赔偿。近日,李某向检察官咨询,损失到底由谁承担
检察官说法: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伤横穿公路的王某,当时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无措施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李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即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的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吴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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